
商标是用以识别不同商户的货品和服务的标志。商标一经注册,其拥有人便可以就有关货品及服务拥有该商标的专有使用权。如其他商户未经商标拥有人同意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把该商标用于相同或类似的货品或服务上,即属侵权。 商标权利本质上受地域限制,并由个别司法管辖区根据本身的法律及惯例独立授予。商标拥有人如欲在不同司法管辖区申请商标保护,以往必须在每个相关的司法管辖区逐一提交注册申请。国际条约《马德里议定书》于1989年订立,旨在提供一个国际商标注册体系,方便商标拥有人透过一站式程序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国际局提交申请,以同时申请其指定的多个司法管辖区的商标保护。 现时《马德里议定书》尚未适用于香港。特区政府正推展在香港实施《马德里议定书》的筹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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